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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市金属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冶金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冶金科技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发展科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本会遵守上海市科协和上海市社团组织通则,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条 本会经社团管理局核准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接受上海市科协和上海社团管理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组织广大冶金科技工作者,面向社会,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密切结合冶金生产建设的需要,促进冶金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冶金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冶金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冶金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为冶金生产建设服务,为振兴经济,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开展国内和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推动冶金科学技术发展;
二、编辑、出版科技书刊;
三、为我国发展冶金工业重大问题的决策提供咨询,为冶金科技发展和生产建设有关问题进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四、开展继续教育,帮助会员和冶金科技工作者补充新知识,进行技术培训;
五、普及冶金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先进技术经验;
六、维护会员和冶金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反应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七、推荐、表彰优秀冶金科技工作者,宣传科技人员的职业道德,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八、举办为会员和冶金科技工作者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九、发展会员,进行组织建设。

第二章 会 员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单位会员、荣誉会员三类。
第五条

一、凡承认本会章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提出书请,会员一人介绍,经受中国金属学会委托的地方金属学会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上海市金属学会个人会员。
1、具有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或相当于工程师及其以上的冶金科技工作者;
2、在冶金科学技术方面有发明创造或科研、设计,生产建设中有一定成就的技术革新者、劳动模范、劳动英雄;
3、大学毕业,并有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的冶金科技工作者;
4、较长期从事冶金部门管理工作并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工作者;
5、符合上述条件,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的华籍科技人员。
二、权利和义务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学会工作有建议、批评权;
3、参加学会的有关科技活动;
4、优惠取得学会的有关科技资料;
5、遵守学会章程;
6、执行学会决议和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7、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科技活动;
8、对国家的科研、设计、生产、建设提出建议;
9、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六条

一、从事与冶金学科有关,而又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独立的企、事业单位,经向上海市金属学会申请,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上海金属学会单位会员。
二、权利和义务
1、优先派员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
2、优先取得学会的有关科技资料;
3、可要求学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4、可委托学会举办培训班等;
5、遵守我会章程;
6、执行学会决议,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
7、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8、按期缴纳会费。

第七条

荣誉会员是本会会员的最高的、终身的荣誉称号,荣誉会员由中国金属学会常务理事会推荐并通过授予,凡具备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被提名:
一、学术上有突出成就并对促进本会有关学科发展有重大贡献者;
二、对冶金工业生产、建设或科研有突出贡献者;
三、对本学会有特殊贡献者。

第八条 个人会员,由中国金属学会委托所在地方金属学会办理;单位会员证由中国金属学会和上海市金属学会分别颁发。
第九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会员退会需提出书面声明。凡无特殊理由,连续两年内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学会章程者,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取消会籍。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条

上海市金属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审核同意,并经社团管理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由专业委员会、单位会员单位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为会员人数的5%-8%。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修改并通过本章程;
四、选举或罢免理事等领导成员;
五、进行表彰和奖励;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根据学会章程和代表大会决议,负责领导上海市金属学会的工作,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理事会推选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理事长主持理事会的工作,副理事长学助理事长工作;秘书长负责处理学会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学助秘书长工作。理事会可设名誉理事长和名誉理事若干人。

第十二条 理事会职责为:
一、负责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其作出工作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制订本会的工作计划;
四、领导所属组织开展活动;
五、负责换届选举工作,中间增补理事,也可罢免不称职理事、常务理事等人员。但应报市科协审批;
六、审核学会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本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贯彻执行理事会的决议,领导本会的工作;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由理事长召集。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人员组成。常务理事会人数占理事人数的1/3左右。

第十四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人代表,必要时可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秘书长行使法人代表职权。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或撤销若干工作委员会,报上海市科协审核同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上海市金属学会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学组和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二级学术组织,其组织的设立、调整或撤销,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其名称不冠以“上海市”字样,不另订章程。另应报上海市科协审核同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金属学会是中国金属学会的地方组织,选举代表参加中国金属学会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上海市金属学会设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上海市金属学会受上海市科协领导,挂靠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学会的办事机构行政上受宝钢集团公司领导。业务上受中国金属学会的指导。

第四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宝钢集团公司拨款;
二、有关部门补助;
三、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个人的资助或捐赠;
四、举办各种事业和活动的合法收入;
五、会员会费。

第二十条  本会建立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认真履行对财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经费收支执行国家对科技社团的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由理事会(聘任)司库一人,专门负责学会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一条   本会遇特殊情况无法开展活动,需终止时,按下列程序办理终止手续;
一、经理事会讨论,提出终止报告,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
二、理事会、会员大会无法召开时,由理事长或委托秘书长提出终止报告,经主管单位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会决定终止活动时,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事宜:
一、理事会或理事长推荐或组织清理小组,对本会财务,直至债权债务等进行清理;
二、终止活动前,征求主管部门意见,终止活动后,本会向主管部门提出终止报告(包括财务审计),本会的人、财、物由主管部门全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上海市科学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备案。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会使用中国科协和中国金属学会统一制定的会员证。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英文名称为:Shanghai Society of Met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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