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组 织 |
| 第十条 |
上海市金属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科协审核同意,并经社团管理局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由专业委员会、单位会员单位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为会员人数的5%-8%。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修改并通过本章程;
四、选举或罢免理事等领导成员;
五、进行表彰和奖励;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 第十一条 |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根据学会章程和代表大会决议,负责领导上海市金属学会的工作,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理事会推选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理事长主持理事会的工作,副理事长学助理事长工作;秘书长负责处理学会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学助秘书长工作。理事会可设名誉理事长和名誉理事若干人。 |
| 第十二条 |
理事会职责为:
一、负责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其作出工作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制订本会的工作计划;
四、领导所属组织开展活动;
五、负责换届选举工作,中间增补理事,也可罢免不称职理事、常务理事等人员。但应报市科协审批;
六、审核学会经费使用情况。 |
| 第十三条 |
本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贯彻执行理事会的决议,领导本会的工作;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由理事长召集。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人员组成。常务理事会人数占理事人数的1/3左右。 |
| 第十四条 |
理事长为本会法人代表,必要时可由理事长委托副理事长、秘书长行使法人代表职权。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或撤销若干工作委员会,报上海市科协审核同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登记备案。 |
| 第十五条 |
上海市金属学会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学组和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二级学术组织,其组织的设立、调整或撤销,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其名称不冠以“上海市”字样,不另订章程。另应报上海市科协审核同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登记备案。 |
| 第十六条 |
省、自治区、直辖市金属学会是中国金属学会的地方组织,选举代表参加中国金属学会会员代表大会。 |
| 第十七条 |
上海市金属学会设若干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办事机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处理日常工作。 |
| 第十八条 |
上海市金属学会受上海市科协领导,挂靠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学会的办事机构行政上受宝钢集团公司领导。业务上受中国金属学会的指导。 |